《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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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3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
2、照其规定执行O第三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科学利用、集中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推动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解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
3、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防治机制,加强相关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假农药、劣质农药、回收农药
4、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发、推广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六)教育部门负责所属教育机构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督促教育机构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和无害化处置。(七)商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管理。(八)应急部门负责产生、收集、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
5、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七条鼓励、支持危险废物防治、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有关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和成果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6、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二章源头管控第九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以自行开展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危险性鉴别结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历史遗存无法查明责任主体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鉴别和依法处置
7、。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鉴别委托方应当按照要求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布局和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保障其正常运行。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积极利用销售网点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鼓励生产企业与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共同建立危险
8、废物回收处理网络。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有偿收集转运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对使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纳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者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信息及其使用危险废物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危险废物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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