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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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
2、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
3、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策划、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工作。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生态节约、因地制宜、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则,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4、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形成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第八条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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