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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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办法(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立法项目)的立法过程,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众,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政府立法涉及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益相关方,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
2、无党派人士等。第三条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序、自愿和便利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负责立法项目在立项阶段、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实施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在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指导下,负责立法项目在起草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做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
3、有关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参与内容第六条公众可以自主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者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发布的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公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七条公众可以对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或者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应当将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或者政府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下列内容:(一)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说明;(二)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八条公众可以对起草部门、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在
4、起草阶段、审查阶段向社会公开的立法项目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部门应当将立法项目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开下列内容:(一)草案文本及其起草说明;(二)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三)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九条公众可以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的立法后评估,对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立法后评估事项的下列内容:(一)被评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名称以及文本内容;(二)关于立法项目实施情况、评估目
5、的和必要性的评估说明;(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四)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十条公众认为已经生效的政府规章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可以依法向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审查、修改、废止的建议。第三章参与方式第十一条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或者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有关信息和资料,并公布公众参与的方式、程序、时间、结果反馈等内容。第十二条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平台),逐步将公众参与立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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