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docx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2005年11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二次修订自2005年11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
2、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一)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
3、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4、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疫情应急准备第七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
5、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
6、和扑灭的保障措施;(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
7、,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消毒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观赏动物、珍稀动物的,应当实行笼养或者圈养,并进行强制免疫。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实行强制免疫。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行规模化饲养、标准化饲养和鸡、鸭、畜分养制度。第三章疫情监测、报告和认定第十五条县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计划,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时调整;监测计划由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饲养、经营动
8、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应当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不得拒绝和妨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贮存、销售以及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隔离措施;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妨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第十七条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山东省 重大 动物 疫情 应急 办法 根据 2014 10 28 人民政府 280 第二次 修订
链接地址:https://www.1wenmi.com/doc/706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