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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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依法动态调整,并向社
2、会公布。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行业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推进工作,建立健全备案制度,编制需要市场主体提交的备案材料清单、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市场主体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分领域制定统一规范、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为监管提供明确指引。第四条在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
3、承诺即入制事项备窠的具体办理,以及对相应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第五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以及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另附备案条件。第六条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事项备案,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一)已知晓告知事项;(二)已经符合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条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等要求,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所作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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