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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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海洋捕捞辅助船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捕捞辅助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辅助船,是指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船舶。第三条在本省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辅助船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海洋捕捞辅助船的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拆解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应当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行。第五条本省对海洋捕捞辅助船实行船网
2、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六条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海洋捕捞辅助船的审批和总量控制工作,各沿海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洋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工作。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第七条海洋捕捞辅助船按船长分为以下三类:(-)小型海洋捕捞辅助船:船长小于12米;(二)中型海洋捕捞辅助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三)大型海洋捕捞辅助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第八条沿海各市、县、自治县海洋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与当地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数量匹配,数量不得超过当地大中型渔船数量的20%,其中辅助方式为“油船”的海洋捕捞辅助船不得超过10%o第九条申请审批制造、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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