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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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一流学科建设,全面提升贵州高校学科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支持地方高校改革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是指我省列入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我省立项建设的“国内一流建设
2、学科”、“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和“区域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第三条一流学科建设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特色一流。扎根贵州大地,坚持追求卓越和高起点,紧紧围绕贵州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提供生产力、装备力、创新力和影响力。坚持分类指导、分层建设。引导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构建错落有致、互为依托的学科生态结构体系,全面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综合实力。坚持协调发展、深化融合。实施以优势学科为引领,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探索建立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协调发展、包容互动协同研究机制,深化科教融合、产教结合。坚持高校主体。建设高校是一流学科的责任主体、建
3、设主体和受益主体,负责学科建设统筹、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掘集聚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强多方协同,确保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第二章建设任务第四条一流学科分为“世界一流建设学科(I类/II类)”、“国内一流建设学科(I类11类)”、“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I类11类)”和“区域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主要针对市州普通本科高校和新建普通本科高校)四个层次。第五条围绕国家重大项目和地方重大研究问题组建学科群,主干学科引领发展方向,发挥凝聚辐射作用,各学科紧密联系、协同创新。第六条坚持分层分类进行建设。以教育部学位中心第四轮、第五轮学科评估为重要依据,并参考其他第三方评价,设定建设目标。(一)世界一流建设学
4、科I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进入全国同类学科前10%,总体实力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二)世界一流建设学科11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进入全国同类学科排名前11%-20虬(三)国内一流建设学科I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国内领先,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3K-40%o(四)国内一流建设学科11类学科(群)。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全国前41%-50%o(五)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I类学科。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接近国内一流,学科整体水平达到区域内领先。(六)区域内一流建设学科11类学科。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达到区域内一流水平,
5、且为服务贵州地方经济发展的特色学科。(七)区域内一流建设培育学科。建设目标是部分学科方向接近区域内一流并具有独特地方特色。第七条建设期一般为5年。其中:一期学科项目分为两批进行建设,第一批建设周期为2017年2021年;第二批建设周期为2018年一2021年;二期建设周期为2021年一2025年。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一流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牵头制定一流学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等。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及实施动态监控,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九条省财政厅设立并统筹有关资金支持一流学科建设。第十条建设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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