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集团人事管理回避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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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材集团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人事管理回避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中材集团直属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第三条集团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集团各级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集团各级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第二章岗位回避第五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
2、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法律事务、审计、财务工作。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其中,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供职。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直接
3、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二)同一部门或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四)部门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部门内其他人员。第七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集团本部部门和专责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直属单位本部组织(人事)、纪检、法律事务、审计和财务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四)三级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第八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本部部门和专责机构主要领导人员;(二)三级及以下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三)
4、三级单位本部组织、人事、纪检、法律事务、审计和财务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第九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集团本部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三)直属单位业务对口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第十条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直属单位本部部门主要领导人员,其应当回避的亲属,不得担任:(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三级及以下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三)三级单位业务对口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第十一条集团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二)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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