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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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NCR-2023-0150010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济南市审计局雄市人民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济建发(2023)35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园林和林业绿化、审计、国资、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的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
2、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11月29日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的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
3、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活动,适用于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第四条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
4、程结算,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有关实施过程结算的补充协议。第五条从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第六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第七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第八条市住建、交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5、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约定和实施第九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第十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外,还需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中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四)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
6、工程造价风险范围、幅度及调整方法;(五)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十一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等确定结算节点。确定时可参照以下方法:(一)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二)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或轨道工程,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或某区间隧道等;(三)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某高压电房工程、某装饰装修工程或某基坑支护工程
7、等。(四)按其他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相应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第十三条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质量合格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给予计量;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施工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第十四条工程计价应当以确认的计量结果为基础;质量不合格的节点工程,应当在整改合格后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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