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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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Al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中华人民共
2、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I)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
3、)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八、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I)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九、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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