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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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七号)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与修复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
2、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减少人类活动的干扰破坏,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系统治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总量管控、名录管理和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3、湿地保护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湿地保护投入,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以及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县级
4、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七条每年4月的第四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
5、机制。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确定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湿地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县(市、区)湿地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第十一条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
6、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将重要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第十二条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将规划矢量数据交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般湿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将规划矢量数据交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7、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湿地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的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湿地名录,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发布并备案。第十三条下列湿地,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一)定期栖息有五千只以上野生水禽,或者某一种(含亚种)野生水禽数量占全球总数的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野生水禽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二)定期栖息某一依赖湿地的非鸟类动物物种或者亚种的个体数量占全球该种群数量的千
8、分之五以上的湿地;(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以及迁徙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越冬地;(四)对水生动物的涧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五)支持特有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的湿地;(六)处于六江两溪(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敖江、龙江和木兰溪、交溪)江河源头及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或者水文学作用的湿地;(七)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水库,并适宜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或者野生植物生长的湿地;(A)其他具有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或者本省特有类型的湿地。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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