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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国资发(2017)10号)、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1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即转让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即对企业增加资
2、本的行为;(三)企业资产转让,即转让企业重大资产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K)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虬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
3、配的企业。第五条集团对各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集团负责审核各级所属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集团二级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或备案。第六条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进行,要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集团负责审核、决定对各级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转让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的产权,由集团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第八条集团二级企
4、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单项资产账面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产权转让事项,并报集团备案。单项资产账面值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产权转让事项,由二级企业审核后报集团审批。第九条集团二级企业向集团请示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
5、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七)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十条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七)产权转让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Q第十一条以下产权转让事项,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并在交易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
6、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0(一)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且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二)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企业,经集团审议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第三章企业增资第十二条集团负责审核、决定其各级所属企业增资事项。其中,主业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的增资行为,由集团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第十三条集团所属企业增资应当符合集团及所属的发展战略,做好可
7、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向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四条集团所属企业增资事项涉及企业投资行为的,按照集团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履行二级企业审批决策和集团审批或备案程序Q第十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三)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第十六条集团及二级
8、企业在对所属企业增资行为进行决策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二)增资方案;(三)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四)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五)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投资方情况报告和增资协议。(七)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十七条增资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增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三)增资行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四)增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五)增资企业涉及
9、的债权、债务等处理情况;(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七)未来股权调整退出条件;(八)企业增资涉及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后续工作方案;(九)企业增资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十八条以下企业增资事项,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并在交易所办理相关交易手续。(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二)因承担政府项目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合作项目,需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由该投资方参与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三
10、)集团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的,经集团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四)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经集团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五)企业原股东增资的,经集团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第十九条企业房产、机动车、特种车辆、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和一定金额以上的债权、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转让,应当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交易所公开进行。其中,集团二级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单项资产账面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转让事项,并报集团备案。单项资产账面值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资产转让事项,由二级企业审核后报集
11、团审批。第二十条涉及集团内部的企业资产转让,确需在集团各级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二级企业审议决策后,单项资产账面值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转让事项报集团备案,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资产转让事项报集团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集团改革发展部承担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管理职责。对于由集团审核、决定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由改革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二级企业上报的请示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议决策;对于由二级企业审核、决定并报集团备案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由改革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二级企业的决策文件进行程序性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备案。第二十二条集团二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细则和程序,明确责任部门,归口管理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并做好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统计分析工作。第二十三条集团定期对二级企业及所属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国有资产交易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评价范围。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