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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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08)18号)及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地产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出租房地产概况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地产坐落于江源路源号幢X室,建筑面积为Xnf,占地面积为Xnf。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8年月日(标的移交之日)起至2020年9月30_Bo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租该房地产仅作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第四条租赁费用及结算、支付方式一、租金标准、结算及支付方式(一)第一年
2、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即();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即();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即()。(二)租金自租赁期开始日前计付,如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的,从实际交付房地产日开始计算,每一个租赁年度为一个计付周期。(三)第一年租金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付清,以后各期租金应于每(一个计付周期开始)年6月30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中行衢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5022)请务必注明:衢州职业技术学院)。上述关于租金的约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后不得以政府环境整治、道路交通、提升改造或其他理由要求变更或减免租金。二、租赁合同保证金的支付
3、及结算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年租金的20%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整()作为租赁合同保证金,并于本合同签订时交清,租赁合同保证金不计利息。三、税费负担(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间与甲方产权有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费)、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第五条房地产的交付及验收一、甲方在收到第一年租金和租赁合同保证金后,应于2018年月一日(租赁合同起始日)前将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Q二、房地产交付使用时,甲乙双方对租赁房地产共同进行验收,并
4、对房地产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交接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三、房地产现有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Q该附件一式三份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使用和乙方交还该房地产时的验收依据。第六条房地产装修与维护一、乙方装修房地产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有破坏房地产结构、危及房地产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二、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费用自理。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
5、复和赔偿责任。第七条房地产的收回及验收一、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乙方购置的空调、办公设备等)由乙方自行搬走。甲方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二、乙方交还甲方房地产时应保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如交还的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的,甲方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租赁合同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三、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在房地产收回后自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优先从租赁合同保证金中支付,不足
6、部分由乙方承担。四、在当场全面验收确认没有违约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退回租赁合同保证金。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检查并督促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地产;(二)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租赁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甲方有义务出具。二、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有权要求甲方出具所租赁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二)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地产转租、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他人使用;(三)乙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四)乙方保证承租房地产的使用安全并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有关部门及学
7、校相关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地产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乙方管理不当或因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退回租金,返还租赁合同保证金。(一)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二)交付的房地产危及人身安全的;(三)房地产交付后因产权纠纷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地产,租赁合同保证金及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未收取的租金继续追缴。(一)逾期30日未按本合同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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