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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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以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以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以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提交1件虚假文件的;2 .主动减轻危害后果;3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提交3件以上虚假文
2、件的;2 .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备注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合伙企业未依法标明名称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笫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从轻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以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以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因素从轻情形:1 .主动减轻危害后果;2 .社会影响轻微。从重情形:1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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