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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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相应商业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个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
2、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O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军转干部,属财政全供单位的,所在单位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不受缴
3、存期限的限制,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第七条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又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后,可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注:转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以及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商转公贷款业务仅限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时申请,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参贷业务叠加办理。第八条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在本地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在就业地缴存的职
4、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借款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利用已缴存公积金直系亲属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直系亲属指在本市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未负有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债务,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系亲属参贷的贷款期限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直系亲属参贷业务仅限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房时办理。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5、,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首次贷款政策执行;(四)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在本地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五)住房公积金在就业地缴存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在就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及其它相关材料;(六)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须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三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房屋权
6、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确定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第十二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第十三条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工资基数(或工资表)、首付比例、贷款期限综合确定单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按下列情形分别核定:(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7、房所需费用的80%;(二)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70%;第十四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再延长5年;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法定利率执行。已发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年内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新增贷款,贷款发放后按照当前的法定利率执行。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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