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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市本级)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实施基本情况行使层级事项类型不能实施原因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省部级市级县级乡级及其他1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部门规章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主题资格主管部门行政许可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
2、交以下材料:(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部门规章城市管理部门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行政许可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申请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部门规章城市管理部门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行政许可4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法规林业部门科研机构、团体行政许可5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如引种实验数据、专家鉴定意见)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法规林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团体行政许可6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需要,证明具备营利性治沙治理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4、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法律林业部门金融机构行政许可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聘用证明护士执业注册-首次(重新)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部门规章卫生行政机关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许可以下情况不得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护士未完成电子化注册,未领申领电子证照:2.护士未在执业注册联网管
5、理系统中经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同意。8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多机构备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部门规章卫生行政机关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许可以下情况不得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医师未完成电子化注册,未领申领电子证照;2.医师未在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经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同意。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医师首次(重新)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部门规章卫生行政机关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许可以下情况不得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医师未完成电子化注册,未
6、领申领电子证照;2.医师未在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经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同意。10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变更注册(主要执业机构与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部门规章卫生行政机关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许可以下情况不得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医师未完成电子化注册,未领申领电子证照;2.医师未在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经所在执业机构审核同意。11提交XX市民办学校设立登记申请表及证明文件申请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分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
7、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法律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政许可12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申请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筹设期满。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租赁10年以上的合同;提供校舍险收合格,符合安全、消防、防雷、抗震等方面的材料;提供符合办学标准要求的各类仪器、器材、设备等材料。法律教育行政机关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政许可13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协议或证明材
8、料申请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提交拟办学校符合教育规划布局、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立项的有关材料,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教育规划布局(教育):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项目立项(发改)。法律教育行政机关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14高中学分证明申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审验及高中学历证书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险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四十条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
9、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部门规章市级教育行政机关县(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确认15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申请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审脸及高中学历证书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四十条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部门规章市级教育行政机关县(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确认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16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证明申请普通高
10、中毕业证书审验及高中学历证书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第三条: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脸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四十条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部门规章市级教育行政机关县(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确认17医院病历、治疗费用单据及医师证明(说明)申请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
11、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法律市级教育行政机关县(区)教育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权力18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部门规章贺州市房改办贺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确认19收入证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部门规章贺州市房改办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街道行政确认20收入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2、建住房C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部门规章贺州市房改办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街道行政确认21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部门规章贺州市房改办贺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确认22收入证明集资住房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
1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人家庭收入标准;部门规章贺州市房改办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街道行政确认23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集资住房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C2007)258号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O部门规章贺州市房改办贺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确认24收入证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限价方式)资格审核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住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第三十条对地方政府规章贺州市房改办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街道行政确认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2、当地城镇无住房中低收入家庭。2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限价方式)资格审核广西壮族自治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住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第三十条对非还建住房,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供应。(三)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