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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钢管厂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辽源市2011年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计划,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钢管厂东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二、征收范围下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东至:站西B西侧拆迁界线;南至:山北侧边界;西至:钢管厂;北至:山南侧边界。详见征收范围图。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征收部门: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局实施单位:辽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辽源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五、相关规定:L征收范围公告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2、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市征收办组织规划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建筑安装成本予以补偿,逾期无偿予以拆除。六、安置方式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七、补偿
3、原则(一)征收住宅平房和非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房的户型面积为35、45、55、65及7O平方米五个档次。(二)征收住宅平房和非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面积征一还一。照以下标准结算原面积结构差价:有照住宅平房每平方米1OO元;非供热住宅楼每平方米50元;征收未经登记但经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的独立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0元。上靠户型按以下标准结算购房款:被征收人合理上靠部分每平方米750元;上靠后要求再上升一个档次部分,每平方米IloO元;再增加面积执行市场价格。(三)征收有照住宅平房60平方米以上,居住老少三代5口人或两个独立户口无其它住处的,要求分户安置的被征收
4、人,给予分两户安置;90平方米以上,三个独立户口无其它住处的,可以分三户安置。(四)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征收未经登记但经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五)楼层浮动价格为:一、五楼执行平均价格,二、三、四楼每平方米价格上浮30元,六楼每平方米价格下调40元。(六)本征收地块的回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1880元。八、回迁安置地点、时间及回迁选号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回迁,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站西B或本征收地块内。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2012年12月末,
5、如提前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签订协议及回迁选号排序方式:按腾空房屋验收时间、签订协议和银行结算时间计算分值排序。九、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每户4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搬迁费。十、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安置过渡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8元,临时安置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分户安置的只支付一户临时安置费。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按住宅房屋予以安置,并按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通过评估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十二、奖励费征收住宅平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IOOo元;征收非集中供热住宅楼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一次性奖励每户3000元;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含本数)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10%的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按保障政策享受补助。十四、被征收人
7、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违者赔偿。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自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由租赁双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十六、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十九、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辽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O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