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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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李盛霖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
2、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 .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 .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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