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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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裁量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本制度。第二条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工作。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选择、编纂行政执法制度案例具体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在全省粮食和储备部门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行政执法案件执法案卷进行分类编档,以备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本级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检查。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符合有关
2、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选取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数量较大的;(二)社会普遍关注的;(S)疑难复杂或新类型、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五)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第八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二)正文。包括:基本案情、决定结果和案件解析,案件解析主要有案件分析、法律适用、案件指导等内容。(S)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行政执法机构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时,应当遵循
3、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应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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