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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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台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以下称组织编制机关)。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名称和规划范围,按照台州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定确定。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委托调查、论证公告、规划审批、成果确认和公布备案5个阶段。(一)委托调查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二)论证公告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落实上位规划、周边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对规划范围的要求,形成规划方案(专项研究应当包括交通专项规划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可采取论证会、评审会
3、等会议讨论或者书面发函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和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者组织公众听证,现场公告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建立值班制度。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三)规划审批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论证会、评审会、回函意见及公众意见,调整完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批成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成果确认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电子报件技术规定(试行)制定批准成果。组织编
4、制机关要在规划批准后25日内完成批准成果确认与归档。市地理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规划成果后30日内,将规划成果的数据入库并及时更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五)公布备案阶段。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在本机关网站、规划展示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布规划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对规划编制项目负总责,协助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现状调查,及时组织论证会、评审会、征求意见会等,并汇总梳理各方面意见,及时书面反馈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后期规划成果审查,履行合同有关
5、责任。第九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承担规划编制技术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规划,对现状调查资料的真实性、现势性负责,在编制的各工作阶段向组织编制机关汇报方案情况,参与规划现场公告的值班制度,履行合同有关责任。第十条组织编制机关要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并对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规划编制单位要对收集到的公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规划编制单位要将规划编制过程中征求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报批成果的附件随报批成果一并上报。第十一条对尚无法定单元控规而确需进行选址建
6、设的少数地块,可以先组织编制该地块所在控规单元局部用地(用地面积20公顷以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单位要根据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开展现状调查及规划分析,形成规划方案。(二)规划方案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规划展示馆、组织编制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告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公告或者组织公众听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告。(三)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评审及公众意见,调整完
7、善规划方案,形成报批成果。报批成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在规划批准后25日内完成批准成果确认与归档;市地理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规划成果后30日内,将规划成果的数据入库并及时更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五)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在本机关网站、规划展示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公布规划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成果确认后5日内,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可由下列主体提出申请:(一)市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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