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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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己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U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
2、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
3、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七、删去海洋石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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