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3年《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doc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3年《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2013年《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docx(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3年7月17日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 生产 监督管理 总局 61 2013 烟花爆竹 企业 保障 安全 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