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140330(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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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减少对居民生活的滋扰,树立良好的工程建设形象,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南城区办事处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建设工地采取以工程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南城区办事处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活动。第五条监理单位牵头,以项目为单位成立以监理总监、项目总经理为首的由3-5人组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并设2-3人专职人员(人员名单要重点办备案)负责文明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
2、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建设单位指定或自己选定的专业分包全权负责管理。第三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七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需与重点办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并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各工程组分别进行审批。第八条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第九条变压器、供水驳接点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重点办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第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的“五图一牌”,应位置明显,规格适当,内容齐全,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第
3、十一条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第十二条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建安、市政、绿化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第十三条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器材配置符合要求。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两周内,临时设施或施工中废弃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将场地按要求平整完毕。第四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具体要求第十五条卫生要求1、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余泥、废弃泥石、杂物等,要求做到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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