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2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管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融合为导向,强化依法治教、依法治学理念,高度
2、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健全随班就读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质量和水平。第四条随班就读是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同普通学生共同就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帮助残疾儿童少年更好适应、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第五条随班就读工作应坚持公益普惠,科学评估、应随尽随,尊重差异、因材施教,普特融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融合教育质量,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质量发展。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统一规划实施检查、指导、评估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残疾
3、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义务教育整体工作中,加强统筹谋划,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科学规划随班就读学校布局,优化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资源教师等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做好招生入学、教育安置、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巡回指导检查等工作,不断提升随班就读质量。第二章对象、认定与入学安置第七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第八条每年招生入学工作开始前,各级残联应将所有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照残联提供的适龄
4、持证残疾儿童少年名单,依据有关标准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科学全面评估,将适宜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妥善安置到普通学校就读。第九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学校应当依法依规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歧视或变相歧视随班就读学生。第十条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少年相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需求情况,加强谋划、合理布局,统筹做好学校招生计划,保障随班
5、就读学位,同等条件下按免试就近原则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为更好地保障随班就读质量,可以选择同一学区内较优质、条件更加完善的普通学校作为定点学校,相对集中安置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第十二条经评估鉴定为适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安排到普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对认定为不适宜接受普通教育且能到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意见,对初次安置后确不适应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适龄
6、残疾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第十三条普通学校应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编班,原则上每班以1至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人。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的,原则上每班不超过9人。第十四条除在小学入学时已认定为随班就读的学生外,其他年级学生需要申请随班就读认定的,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前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经评估后残疾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小学随班就读学生,升入初中时仍可认定为随班就读学生。第十五条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遵循自愿原则,由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科学评估后进行确认。随班就读对象的认定(或撤销)工作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学生从新学年开始获得或撤销随班
7、就读认定。第十六条随班就读学生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监护人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测和重新认定。经评估后,学生残疾情况确有好转且不适宜随班就读的,应作为普通学生对待;学生残疾情况加重的,应根据复测结果给予合理安置。第十七条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后,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可申请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就读。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难以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其监护人可以申请将其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普通学校就读。任何学校不得无理由拒绝残疾儿童少年的转介安置。第十八条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与学校就入学、转学、复学安排发生争议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综合
8、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意愿以及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雨古结果等因素,对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转学、复学等作出最终安排。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按规定将随班就读学生相关信息录入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籍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学校要将随班就读学生作为控辍保学联保联检机制重点工作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第二十条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学生不予留级。随班就读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第二十一条对于已完成义务教育并有继续升学意愿的随班就读学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加强 残疾儿童 少年 义务教育阶段 就读 工作 实施细则 全文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