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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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年3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1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2第四章生育保护2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5第六章管理监督6第七章附则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
2、职工公示告知。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
3、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第八条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第十条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第十一条本单位在发展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断提高女职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女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第四章生育保护第十二条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第
4、十三条女职工月经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本单位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或适当减轻工作;在从事立位作业女职工的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本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职工本人协商一致,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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