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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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6420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
2、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他人施工的行为。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承包人将
3、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但分公司成立未履行合法手续的;(四)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的承包人,其中一方将应由其实施的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合作方施工的;(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六)承包人未设立现场管理机构的;(七)承包人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者派驻的上述人员中全部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八)承包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
4、其他转包行为。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把部分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三)承包人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四)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劳务作业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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