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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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所辖水域内渡口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第二章渡口第五条渡口的设置审批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口的设置位置、渡
2、运水域范围、渡运航线、渡运时段等内容。第六条设立渡口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设置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码头和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运营人应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线路、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八
3、条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第九条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船运营档案台账,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渡船档案台账应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第十条根据渡口渡运量与交通安全监管需要,全省渡口划分为重要渡口和一般渡口,实施分类管理。(一)重要渡口:年均渡运量在2万人次以上(含),或当年单日最大渡运量在200人次以上(含),或渡运汽车的渡
4、口。(二)一般渡口:除重要渡口外的其他渡口。渡口类别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渡口运营人提供的渡船档案台账及渡运量确定。渡口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逐级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重要渡口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指导渡口运营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练。一般渡口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渡口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指导渡口运营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重要渡口监控机制,督促设置电子监控设施,加强渡口渡船动态监控。第三章渡船、船员和渡运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期申请检验,取得船舶检验
5、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并定期保养维护,确保处于适航状态。预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10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第十四条未取得船舶装载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渡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第十五条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从事渡运服务不得夜航。第十六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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