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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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四违改字(2020)52号四会市联进石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兆锋详细地址:石场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你所在的四会市联进石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发现,你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洗车槽和地磅附近的含黄泥废水未经收集处理,排放到公司场外环山渠内,再经环山渠流入附近村农渠(排水渠),外排环境。四会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分别对你公司的沉沙池、沉淀池、地磅入口旁的洗车槽溢流出的水和环山渠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四)环境监测(L)字(2020)第12058号】数据显示,你公司场内环
2、山渠悬浮物检测值为1085mgL,超标17.1倍;地磅入口旁的洗车槽溢流出的废水悬浮物检测值为84mgL,超标0.4倍;你公司场外环山渠悬浮物检测值为1176mgL,超标18.6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 .2020年12月16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17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梁兆锋、潘孔烈)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和你公司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 .现场检查相片、视频等资料(证明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四会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3 .四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报告(四)
3、环境监测(L)字(2020)第12058号证明了你公司外排废水含有污染物的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所在的四会市联进石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效果我局将于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理。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肇庆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2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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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令 改正 违法行为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