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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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
2、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I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
3、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及其举办的公路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不得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身份开展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负责的路政许可相关的安全技术评价中介服务。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
4、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二)穿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管道穿越、铁路穿越、公路穿越、电缆穿越等)。评价要点:具体穿越公路桩号位置;周围环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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