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O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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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令),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设总部”)管理的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表Io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2、,下同)、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详见附表2),并建立危大工程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直接管理、监理等责任人。第五条在危大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报告和详细的现场(工程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工程周边环境等)调查资料,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建立风险清单,编写风险评估报告。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
3、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关键节点施工管控程序、应急预案及各类险情的处置方案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等应符合规定流程(详见附表3)。第二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执业印章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存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报监理单位审批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加盖项目公章。建设单位业主代
4、表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作程序性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即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提出意见)。第八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九条项目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的意见应明确,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方案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全面;(二)需要补充和改进的内容;(三)是否同意实施该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含实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二)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或现场
6、工程师;(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副职,以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六)有关工程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从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专家库中抽取,并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本项目参建各方(含建设单位)以及与本项目参建各方有隶属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
7、论证会。第十二条在专家论证过程中,参建各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专家出具带倾向性的论证意见。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四)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和完善和具体内容;(五)论证专家一致结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六)专家组成员签字。专家应当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条件有足够了解和认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第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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