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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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事项1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本院仲裁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2 .当事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后三日内向本院书面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3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4 .以电子送达方式(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除外)送达仲裁文书的,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区/县邮政编码:有效联系电话:收件人:是否接受电子送达口是口否电子邮件地址:当事
2、人确认我(单位)已经阅读了本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包括事项栏及背面内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准确的、有效的。如在仲裁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仲裁院。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仲裁院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二、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其送达与仲裁院送达
3、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电子邮箱的日期,即本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四、以仲裁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其送达与仲裁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仲裁时或者领取应诉文书时应当向仲裁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当事人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仲裁院应该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六、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仲裁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商事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七、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仲裁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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