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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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60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2、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第五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
3、、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隐患并消除隐患。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八条隐患日常排查是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各集团公司和各单位采用例行检查、“四不两直”检查及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每周不应少于1次。“四不两直”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
4、积极组织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暗访暗查。第九条隐患定期排查是集团公司及各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的生产经营领域、环节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二次(年中、年末)全公司范围内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各二级单位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车间等每月必须组织至少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第十条隐患专项检查是各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各单位应采取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检查方式,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专项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如高处作业、机械设备、
5、防坍塌、消防等专项检查活动;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季节性检查。结合防洪、防台、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雾、防风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重要及敏感时段安全检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等敏感时段进行针对危险场所的综合安全检查。第十一条隐患排查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与。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隐患,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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