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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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规范安全教育管理行为,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车间,以及与各形式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从业人员。3、实施原则3.1 安全教育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3.2 各部门、车间必须依法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3.3 各部门、车间
2、应当依法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2 4公司人事部对各部门、车间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4、安全教育范围4.1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4.2 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4.3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年
3、度安全生产再培训。4.4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I,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4.5 新进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1.3 6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4.7 各部门、车间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专业安全教育。4.8 各部门、车间其他行政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4.9 各部门、车间全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安全
4、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并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4.10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违法、违章行为的从业人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实施重点安全教育。5、安全教育内容5.1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5.2 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的防范等。5.3 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公司、本班组和生产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5.4 特种作业人员、转岗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本工种(岗位)特点的安全技术知识,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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