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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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2、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3,
3、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六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情况;(二)质量监督注册情况;(三)质量监督程序执行情况;(四)质量监督廉洁制度执行情况;(五)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管理情况;(六)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情况;(七)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管理情况;(八)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九)分支机构管理情况;(十)国
4、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十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指导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七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一)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或者文件的;(二)擅自将受委托质量监督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实施的;(三)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第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质量监督的工程仍然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事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不予扣
5、分:(一)电力质监机构已按照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建设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及时申请质量监督,由此造成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缺失的;(二)相关参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信息,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或者质量评估报告不准确,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无法对检查内容合规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五)已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但未被抽查到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六)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整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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