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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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并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颁发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的义务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兼职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员所持监督检查证,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样式、统一印制、统一颁发的套印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印章的行政执
2、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如下:(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解聘相关工作;(二)组织或者邀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调研活动;(三)根据需要对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四)了解和汇总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五)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六)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七)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工作制度;(八)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性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
3、员的工作,为其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制度,通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取对行政执法单位的评价,研究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问题等。第二章聘任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法治政府建设;(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政策等知识和能力,熟悉并热心
4、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三)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记录;(四)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信用良好、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五)在本地生活或工作,能够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信息途径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初步选取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二)对应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后,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颁发聘书,并报经自治区司法厅核准,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检查证
5、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以连续聘任。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执法监督员适当增补选聘。增补选聘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章履职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下,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本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参加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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