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津水政服〔2020〕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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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天津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津政发2019)26号),推进水务行业高效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各监管职责部门和实施单位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人员
2、的随机抽取。第三条各监管职责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检查执法的基本手段。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各监管职责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权责清单的规定,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释及执法检查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对随机检查事项中能够确定抽查对象的,各检查事项职责部门根据检查事项和对象的不同,建立不同类别或领域的名录库,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第八条建立执法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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