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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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
2、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
3、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一)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二)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犯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三)大中型病险水库(
4、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IbI也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四)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
5、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五)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六)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db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七)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八)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
6、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九)中央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支持。(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第七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第八条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7、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第九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第十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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