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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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条例、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
2、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救急难的作用。(S)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四)坚持资源统筹。统筹推动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提高救助能力,增强救助实效。(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六)坚持及时高效。
3、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第四条民政局是全区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救助资金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卫健、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和审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第六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
4、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第七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一)家庭对象:L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
5、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二)个人对象:L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2 .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3 .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4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5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人民政府按
6、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临时救助的范围:(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S)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四)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第九条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十条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序,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8、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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