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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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第三条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章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依照本办法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专门机构。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教务处、学位办、学生处、法律事务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
2、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不得由他人代理。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学生申诉;(二)查阅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S)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四)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工作
3、。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有错必改,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二)以书面方式提出;(三)有具体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申诉范围。第十二条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申诉期限以内提出书面申诉的,申请期限自不可抗力因素消除次日起计算。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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