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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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化、常态化、精细化。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强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第六条城市市容和环
3、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市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县(区)的业务进行指导,落实定期考核和随机督查通报制度,充分发挥督查鞭策激励作用。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做好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及投诉受理制度,公开“白银快办随手拍微信公众号、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及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
4、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步实施本办法。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5、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民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水务、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文广旅、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和桥下空间、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三)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按照合同履行环境卫生责任;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成立
6、了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产权单位(或产权者个人)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者个人)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四)体育、文化娱乐、邮政、水电暖气、通信、商业金融服务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摊点、门店、集(农)贸市场、会展场馆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铁路、火车站、停车场、公交站、加油(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城市内河道、沟渠、湖泊、水库、湿地等公共水域及沿岸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A)施工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
7、地储备机构负责。(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道路范围内绿地、绿化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属区域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机关、单位和组织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越行政区划的区域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搭乱建、乱摆乱占、乱扔乱倒、乱贴乱挂、乱停乱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8、。(S)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四)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的路面无坑洼、破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在洪涝、大风、沙尘、雨雪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的垃圾、积尘、积水和积雪。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第十一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须履行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及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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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