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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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青海省人民政府令1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完善罚没财物管理机制,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其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法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
2、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工矿区,以及当事人提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执法人员执行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对收缴情况作出笔录;收缴的罚款应在回单位后两日内全额上缴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收到罚款的两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国库,遇节假日可顺延。第六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没收的实物(除依法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由执法机关按规定拍卖或处理后将变价收入直接上缴国库。第七条按照罚款的收入级次,其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
3、业银行为代收机构,负责罚款收缴工作。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在确定的代收机构办理罚款缴纳手续。第八条代收机构应当在设置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管理手段、帐务核对等方面为当事人和执法机关提供方便。确定的代收机构网点应设置明显的罚款代收业务标志。第九条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款实际入库数额向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缴入中央国库的代收手续费由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办事机构支付。第十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机关、代收机构名称;(二)具体代收网点;(三)代收机构上缴罚款时应明确预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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