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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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的管理,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政府补助的财务行为。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所称:专项资金)主要针对建设类项目资金,是指为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项目资金。主要包
2、括工业、农业、文化、教育、科技、自然资源、环保等行业和县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重点工作所涉及的补助资金支出。第四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以及纳入县级各部门单位年初预算的50万元以下专项支出,不纳入本办法项目资金的管理范围,按县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资金筹集与项目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筹集与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管理运作。建立科
3、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示范激励的原则。结合县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决定的重点项目。(S)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将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债券资金等安排的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盘活存量资金、事业收入、股东注资
4、、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项目资金。第七条项目实施(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资金来源,落实资金渠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合理控制投资成本。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筹集。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明显的项目。第九条政府投资类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章资金管理和
5、预算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可以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并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验收考评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预拨资金。(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三)实行财政贴息补助方式的,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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