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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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四号)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22年11月1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2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2日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11月1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3、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开发(度假)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
4、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统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各开发(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
5、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方式、内容和频次,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
6、生产工作中的问题,监督考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参加。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学时,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事项,建立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辨识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严格内部程序审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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