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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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调控停车需求,提升泊车资源配貉效率,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O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定价目录(2018)规定的定价权限负责制定白银区机动车停
2、放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发改、住建、交通、财政、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收费管理的原则和形式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络中的决定性作用;(二)结合停车资源供需实际,对不同区域、不同设施、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四)鼓励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的
3、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L道路临时停车泊位;2 .车站、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3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4 .辖区内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1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殡仪馆、银行
4、、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2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三)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1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2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第三章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服务。其机动车停放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
5、企业,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第七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小区业主的需要。第八条“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
6、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九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含停车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其余部分由共用(有)业主共同决定共享或返利方式。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停车服务费用中列支。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
7、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第十条合同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时,对全体业主应平等对待,约定一致。不能合同约定协商议价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法取得小区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经业主合同授权或约定,享有与业主同等的停车方面权利。对商业(办公)住宅综合性小区停车场地,有规划的按照规划,无规划或不能明确区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按商业(办公)、住宅所占面积的比例合理划分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和住宅业主停车区域。住宅业主停车
8、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政策或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车位、车库,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应在确保消防、行车等公共安全和业主权益的前提下,划定小区停车车位。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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