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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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1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2022年7月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市长汤飞帆嘉兴市市长李军2022年7月25日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桥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安全、通航安全、路政管理、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
2、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1380+000-K1416+000,以下简称大桥段)及其附属设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务Eo第四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大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成的大桥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联合设立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大桥安全保卫、运营服务、养护维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3、、规范实施大桥养护、经营、使用、服务等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协调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大桥段治安、交通安全、路政、通航安全、消防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四)协调大桥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海中平台和南(北)岸服务区的治安、旅游、卫生、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五)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宁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大桥段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嘉兴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桥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大桥所在
4、地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大桥治安、水利、海洋、渔业、旅游、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食品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大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第八条宁波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气象和大桥管理机构、大桥经营管理者建立大桥段数字化、信息化全程监测监控体系和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大桥段通行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第九条大桥段机动车通行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IOO公里。在大桥段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大桥段限速标志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告的最高时速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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