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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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16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J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违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国务院规定限额内罚款的行政处罚J三、删去第六条。四、将第十
2、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务职能”。第三项修改为:“(三)有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应民用航空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民用航空业务、技术并取得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的工作人员”。第四项修改为:“(四)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工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民航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3、第二节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比较轻微;“(二)证据确凿或者当场发现行为人违法;“(三)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处罚的种类和数额二第六项修改为:“(六)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复议期限,诉讼权利、途径及期限二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场处罚时,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方式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当场执行。不属上述情况的罚款,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J九、删去第三十条。十、将第三
4、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监察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监察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监察员查处案件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包括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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