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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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X发(2018)X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2018)X号)、XX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镇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X政办字(2018)X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
2、二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第三条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第四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开展;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
3、部门,根据XX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量和年度变更调查、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街道)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第六条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街道)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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