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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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发展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体系,提升全区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养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的道路,包括公路(普通国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城市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力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智能设施”)和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以下简称“一般设施”智能设施是指交通信号控制、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监
2、测等科技设施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等硬件设备。一般设施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栏、警示桩、警示灯、缓冲减速块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养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布局、科学合理设置、同步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养护”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行“四同步”制度,即实施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下统称“道路工程”)时,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实施道路工程时,已有交叉口、新形成的交叉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应纳入“四同步”范围。“四同步”制度的执行应当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设施监管平台”)进行监管。第五条区道路交通
3、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协调、督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交警、城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养工作;区城管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一般设施的维护、管养,并指导各板块做好一般设施的维护、管养工作;区交通运输局为全区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一般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一般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解决全区与交通设施相关的突发事件、事故相关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助交警大队做好全区智能设施的整体规划设计工作。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
4、规和国家、省、市行业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涉及智能网联应用需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还应当符合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指南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管养经费保障制度,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申报时,应当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总投资。区管道路在初步设计、概算申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主动征求交警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监管单位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意见纳入设计图纸及文件。镇管道
5、路在初步设计、概算申报及施工图设计时,应当主动征求相应交警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意见纳入设计图纸及文件;智能设施投资在200万以上的镇管道路还应征求交警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监管单位的意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监管单位确认的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相关施工设计图应当录入设施监管平台。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重新征求监管单位的意见。第十条道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道路配套的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应当邀请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监管单位参与交工验收,监管单位应当全过程参与并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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