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专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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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专项)1抽样方法在库房或安装现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随机数抽样,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2检验依据表1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显示部件GB/T9813.2-2016GB/T9813.2-20162标记和说明GB4943.1-2011GB4943.1-20113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GB4943.1-2011GB4943.1-20114与
2、交流电网电源的连接GB4943.1-2011GB4943.1-20115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GB4943.1-2011GB4943.1-20116棱缘和拐角GB4943.1-2011GB4943.1-20117零件的固定GB4943.1-2011GB4943.1-20118抗电强度GB4943.1-2011GB4943.1-2011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9813.2-2016计算机通用规范第2部分:便携式微型计算机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3、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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