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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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
2、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考核组织、证书管理、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技术辅助工作可由其所属建设从业人员教育管理机构实施。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实施、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
3、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第二章专业培训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不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
4、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第六条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强监督、指导和服务。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承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应依据、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要确保培训质量。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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